编辑: glay | 2017-07-23 |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修华及其关联方潍坊同利、刘修涛、谢 金玉、田建兵、刘修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本人将恪守关于 股份限售期的承诺;
在本人任职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 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 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在申报离 任6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 已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 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 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1-2-4 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 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相关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了自愿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稳定股价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前提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 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及相关方应 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 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 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启动 召开董事会程序,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为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发行人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