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7-08-29 |
制定单位: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2 目录0引言.3
1 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
3 1.1 分类信息的来源.3 1.2 分类原则.4 1.3 分类评价及结果.5
2 适用范围
5 3 认证依据标准
6 4 认证模式
6 5 认证单元划分
6 6 认证流程及时限
7 6.1 认证流程
7 6.2 认证时限要求
7 7.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8 7.1 认证委托与受理
8 7.2 认证方案
9 7.3 初始工厂检查
9 7.4 型式试验
11 7.5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14 8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14 9 认证证书
18 9.1 认证证书的变更和扩展
18 9.2 认证范围的缩小
20 9.3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20 9.4 证书恢复
20 10 认证标志
20 11 收费依据与要求
21 12 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21 附件 1: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关键件 附件 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附件 3: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要求 附件 4: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及具体要求
3 0 引言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控制认证风险、服务 认证企业, 依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 发布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 (CNCA-C19-02:2014) (以下简称《实施规则》 )以及强制性产品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CNCA-00C-003) 、 《强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CNCA-00C-004)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 CNCA-00C-005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和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以下简称 CSPSH)的质量手册、程 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编制安防实体防护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细则) ,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认证依据与 《实施规则》 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并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 CCC 产品目录变更、产品认证范围调整和界定等 公告,与《实施规则》同步调整实施.
1 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 CSPSH 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 此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应予以 配合. CSPSH 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进行管理,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 表示. 1.1 分类信息的来源 对生产企业的分类信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收集: 1) 工厂检查(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论;
4 2) 型式试验和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 ;
3) 国家、行业及省级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 专项监督检查结论;
4)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 媒体曝光及产品使用方、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 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