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7-09-02 |
(一) 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
9 号保利中盈大厦
2110 室
电话:020-29118210 传真:020-29118221
网址:http://www.
gd-runping.com 二一七年九月 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 关于广州越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广州越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广州越川网络科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越川网络 )委托,并根 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 本次公 开转让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 准指引(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就本次公开转 让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了《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越川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股转系统 )出 具的《关于广州越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 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本所就《反馈意见》 中所涉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 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本次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 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股转系统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股转公司、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原则,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反馈问题回复
一、关于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 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根据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结合股东参 与公司管理情况,依法、合理说明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并明 确其依据是否充分、合法. (2)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3)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公司是否存有同业竞争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事宜. ( 《反馈意见》
一、公司特殊问题
1、 ) 【回复】 :
(一)根据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结合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情况, 依法、 合理说明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并明确其依据是否充分、 合法. 除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 之
(四)
2、实际控制人 披露的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的认定依据外,本所律师对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作出如下 补充分析: 公司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