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7-09-14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语用〔2000〕6 号)

(五)《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

(六)《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国海发〔2003〕10 号)

(七)《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地标委〔2004〕4 号)

(八)《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 号)

(九)《地名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733-2008)

(十)《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4〕143 号) (十一)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1 1664-2017) (十二)标准地址编制规范(地方标准 DB35/T 1765-2018) (十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2014)》 (十四)《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2011)》 (十五)《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年)》 (十六)《莆田市城乡一体化总体规划(2013-2020 年)》 (十七)《莆田市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莆政综〔2008〕176 号) (十八)《莆田市门楼牌编制和设置实施办法》(莆民〔2010〕35 号) (十九)《莆田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二十)《莆田县地名录》(1982 年) (二十一)《莆田市地名志》(2011 年) (二十二)《建设美丽莆田行动纲要》(2016 年) (二十三)《莆田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8 年) (二十四)莆田市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十五)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4 第9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与《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年)》相衔接,与《莆田市城乡一体化规划(2013-2020 年)》及《莆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相衔接,规 划期限为 2018-2030 年,近期至

2022 年,远期至

20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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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通名规划

第一节 通名规划原则 第10 条 通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词.通名词语应与实体的类别、地理位置、规格、规模以及景观等相适应,做到分类专用、名实相符,不得混淆、混用、串用. 第11 条 通名用词必须符合国家、福建省和莆田市的相关规定.新地名的通名,应按本规划规定的通名体系用字条件使用;

不允许随意使用规定以外的词语为通名和更改已确定的地 理实体的通名用词;

不允许单独使用通名.通名应置于专名之后,专名与通名的位置不应倒置,通名不应夹于专名语词之中;

不允许单独使用通名或无通名;

禁止使用重叠名. 第12 条 为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古旧地名通名及现有地名通名,可以保留使用;

对于近几年形成且无太大影响力的地名,可酌情调整;

新产生的实体,确实无法适用本规划通名的, 必须通过充分论证,由莆田市地名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对于原有地名通名不符合本规划情形的,重要地名按照旧地名旧办法执行. 第13 条 建立覆盖面广、适用性强、容易操作的通名体系.采用通俗、常用、大众化的类别名称作为地名通名,保证地名的简约性和易懂性,专物专名,不混用串用,避免使用晦涩 难懂字词. 第14 条 本规划对各类型地名常用的通名作出相应规定,本规划以外的其他类型地名,其通名由其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提出,按相关规定审批后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省对各类地名通名有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如行政区划的市、县、区、乡、镇、街道等通名,应遵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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