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7-09-14

第二节 道路通名 第15 条 道路通名使用基本原则

(一)控制使用 大道 、 大路 、 大街 作通名.

(二)穿过或紧邻城镇的其他各级道路,按等级、走向使用通名.

(三)老城区道路以稳定为主,维持现行通名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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