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7-09-15 |
第十章 投资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投资是指一缔约方投资者依照另一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 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及抵押、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及类似 权利;
(二)公司的股份、债券、股票或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 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其他与投资相关的具有经济价值 的履行请求权11 ;
(四)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专利、商标、商号、专有 技术和工艺流程,以及商誉;
(五) 依法律或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 包括勘探、 耕作、 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投资者是指: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投资的:
11 为进一步明确,投资不包括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的贷款.
91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经济组织;
或者 3. 非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但被本款第
1 目定义 的自然人,或者本款第
2 目中定义的经济组织实际控制的法 律实体.
(二)在秘鲁共和国方面,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投资的: 1. 依照秘鲁共和国的法律拥有其国籍的自然人;
或者 2. 依照秘鲁共和国的法律成立的所有法律实体,包括直 接或间接由秘鲁共和国国民控制的,从事本章节规定范围内 的经济活动的,民事和商事的公司以及其他具有或不具有法 律实体的组织. 收益是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提成、报酬或其他合法收入. 第一百二十七条 适用范围
一、 本章适用于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与下列内容相关的措 施:
(一)另一缔约方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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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
二、 本章不适用于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的影响服务贸易的 措施.
三、 尽管有第二款规定, 为保护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 的投资,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平公正待遇和完全的保护和安 全)、第一百三十三条(征收)、第一百三十四条(损失的 补偿)、第一百三十五条(转移)、第一百三十六条(代位) 和第一百三十七条(利益的拒绝给予)应适用于影响一缔约 方服务提供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的 任何措施.对于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的情形,第一百三 十九条(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应适用于第一百三十二 条(公平公正待遇和完全的保护和安全)、第一百三十三条 (征收)、第一百三十四条(损失的补偿)、第一百三十五 条(转移)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代位).
四、 为进一步明确, 本章对任何缔约方在本协定生效之日 前发生的行为或事实,或者已不存在的情况不具有约束力.
五、 本章节不适用于规范政府机构为政府目的进行货物或 服务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或普遍适用的程序,只要该采 购不以商业转售或者为商业销售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为目 的.
六、尽管有第五款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平公正待遇 和完全的保护和安全)、第一百三十三条(征收)、第一百 三十四条(损失的补偿)、第一百三十五条(转移)、第一 百三十六条(代位)、第一百三十七条(利益的拒绝给予)
93 和第一百三十九条(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应适用于第 五款中所述的法律、法规、政策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