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7-09-15 |
七、 本章适用于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设立的 所有投资,无论其设立于本协定生效前或生效后,但第一百 三十九条(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不适用于任何在本协 定生效前已经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与投资相关的争端或请 求. 第一百二十八条 投资促进和保护
一、一缔约方应鼓励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 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这种投资.
二、 一缔约方应依据其法律和法规, 对在其境内从事与投 资有关活动的另一缔约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的申请提 供便利并给予帮助.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民待遇
一、各缔约方都应在投资的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处 分方面,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不低于在类似情况下给予其 本国投资者在其境内的待遇.
二、各缔约方都应在投资的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处 分方面,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不低于在类似情况下 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的待遇.
94
三、 尽管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缔约双方保留对在社 会和经济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少数群体和民族群体12 采取或 维持任何措施给予区别待遇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条 不符措施
一、第一百二十九条(国民待遇)不适用于:
(一)在其境内现存的任何不符措施;
(二)第
(一)项所指任何不符措施的延续;
(三)第
(一)项所指任何不符措施的修改,只要与修改 前的义务相比,该修改未增加该措施的不符之处.
二、缔约双方应当尽力逐步消除不符措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最惠国待遇
一、各缔约方都应在投资的设立、并购、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处分方面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 资不低于在类似情况下给予第三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待遇.
12 就本章而言,少数群体包括农民组织;
民族群体系指土著和本地的居民群体.
95
二、各缔约方都应在投资的设立、并购、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处分方面,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 投资不低于在类似情况下给予第三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 的待遇13 .
三、 尽管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缔约双方保留在下述 领域采取或维持任何给予区别待遇措施的权利:
(一) 对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少数群体和民 族群体14 ;
或者
(二)涉及与书籍、杂志、期刊或者纸面或电子报纸和乐 谱的生产有关的文化行业.
四、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待遇和保护不包括另一方 方根据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经济联盟、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便利边境贸易的协定,给予第三国投资 者的投资的优惠待遇.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平公正待遇和完全的保护和安全
一、 各缔约方都应根据习惯国际法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投资 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以公平公正待遇和全面的保护和安全.
13 为进一步明确,第一百三十一条(最惠国待遇)第一款和第二款中所述的 在投资的设立、 并购、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处分方面 的待遇并不包括在国际投资协定或贸 易协定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例如本协定第一百三十八条(缔约双方间的争端解决)和第一 百三十九条(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