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7-09-15

14 就本章而言,少数群体包括农民组织;

民族群体系指土著的和本地的居民群体.

96

二、为进一步明确,

(一) 公平公正待遇 和 全面的保护和安全 的概念并不 要求给予超出根据习惯国际法标准,给予外国人的最低待遇 标准所要求之外的待遇;

(二) 违反了本协定的其他条款或其他国际协定, 并不意 味着违反外国人最低待遇标准;

(三) 公平公正待遇 包括根据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 原则禁止在刑事、民事或行政程序中拒绝司法.

(四) 全面的保护和安全 标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意味着 给予投资者比投资所在缔约方国民更好的待遇. 第一百三十三条 征收

一、任何缔约方不得直接地,或者通过与征收、国有化相 当的措施间接地,征收或国有化 (以下称 征收 )另一缔约 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除非满足下述条件:

(一)为公共利益15 ;

(二)依照国内法律程序;

(三)无歧视;

及15 国内法可能用不同的词语来表达这一概念,例如 公共需要 和 公共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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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予补偿.

二、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所述补偿额应相当于被征收投 资在征收前一刻( 征收日 )的公平市场价值,并且是可兑 换和自由汇出的.补偿的支付不得被不合理拖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损失的补偿 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的投资,如果由于 战争、全国紧急状态、起义、暴乱或其他类似事件,另一缔 约方给予其在恢复原状、赔偿、补偿或其他处理方面的待遇, 不应低于其给予本国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中较优者. 第一百三十五条 转移

一、 各缔约方应当保证另一缔约方投资者转移在其领土内 的投资和收益,包括:

(一)利润、股息、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全部或部分投资清算获得的款项;

(三)与投资有关的贷款协议的支付款项;

(四)第一百二十六条(定义)第三款所述的提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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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术援助款项或技术服务费、管理费的支付;

(六)与投资有关的承包工程的支付;

(七)在一缔约方的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工作的另一 缔约方国民的收入.

(八)第一百三十三条(征收)和第一百三十四条(损 失的补偿)中规定的补偿及其他支付的自由转移.

二、 上述转移, 应当以一种自由使用的货币按照转移当日 接受投资一方主要市场汇率进行.

三、尽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一缔约方在公平、非歧 视和善意实施其与下列内容相关的法律的基础上,可以阻止 转移:

(一)破产、资不抵债或保护债权人权利;

(二)证券、期货、期权或金融衍生品的发行、销售或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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