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7-09-18
CB(1)679/15-16(01) 《金融机构 (处置机制 )条例草案》委员会 因应2016年 2月 29日会议席上所作讨论而须采取 的跟进行动一览表 吸收亏损规定 1.

《 条例草案》第19(5)(b)条订明,如实体的某高级人员明知而"涉 及"(concerned)该实体犯第(4)款所订的罪行,则该人员亦属犯罪.部分委员关注到,"涉 及"(concerned)一词的涵盖围十分广阔,而实体的某高级行政人员或会纯粹因为知悉该实体触犯该罪行而招致刑事法律责任,即使他/她并没有参与该罪行亦然.法案委员会要求政府当局就上述关注作出回应,并提供资料,阐述在其他本地法例或案例法的实例中,在类似情况下同样采用 "涉及 " (concerned)一词的类似条文. 拟议处置机制的概览 2. 法案委员会要求政府当局提供 一个流程图,藉 以阐明在 处置程序的不同阶段中的各项程序和处置机制当局将采取的行动(例如处置规划、施行稳定措施等 ),以 及对反对处置机制当局 所作决定的实体给予的保障和补救措施(例 如作出申述、向相关的审裁处提出覆核申请或申请司法覆核). 草拟方面的事宜 3. 因应法案委员会法律顾问所提 出的意见,法案委员会要 求政府当局: (a) 澄清《条例草案》第28(2)条中的"程 度"(extent)一词是藉以指明处置机制当局可向控权公司施行的行动的" 围"(scope)还是"程 度"(degree),并 且检讨以 "程度 "作为"extent"一字的中文对应词是否恰当;

及(b) 考虑在《条例草案》中 文文本的第 28(3)(b)条中,以 "其 控股公司"取 代 "该 公司"一 词,藉以更能反映"resolving the holding company" 在相关文意中的涵义.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

1 2016年 3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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