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7-09-19 |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 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 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 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0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1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9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 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 沪股通股东 ) ,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 《财税[2014]81 号通知》 ) ,该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 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009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安排) 待遇, 可按照 《财税[2014]81 号通知》 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企业所得税法》 ) ,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 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6)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 者) ,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
电话:0371-69177590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10 月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