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7-09-22 |
2 段).虽然培训津贴 已在 2011/12 学年终止,但截至二零一二年九月 (2012/13 学年开始时),在学券 计划下幼稚园任职的
13 名(2%) 校长及
1 203 名(14%) 教师尚未完成他们的专 业水平发展 (第3.2 及3.8 段). 5. 能够保持一组稳定的合格教学人员团对幼稚园尤其重要.教师流失 率/流动率高,对幼稚园教育质素或有负面影响.学券计划推出后,本地幼 稚园界别的教师流失率由2006/07学年的11.5%下跌至2011/12学年的7.1%.不过,审计署留意到,在2010/11学年,学券计划下幼稚园的平均教师流动 率 (按个别幼稚园计算)达22%,而26所学券计划下幼稚园的教师流动率更超 逾60%.教师流动率高或会影响学券计划下幼稚园的质素及稳定性,教育局 须予以关注 (第3.
14、3.
15、3.19至3.21段). 规管措施 6. 教育局已制定数项措施,以规管学券计划下的幼稚园的财务运作.这些 措施包括审批学费及午膳费、每年查阅经审核的周年帐目、以及到幼稚园进行 实地查核和突击点算学生人数 (第5.2 段). 大部分学券计划下幼稚园所收取的学费接近教育局订定的上限 7. 学券计划下幼稚园的学费须经教育局审批,并且不能超逾该局订定的学 费上限.在2010/11 学年,约280 所(37%) 学券计划下的幼稚园录得净亏损. 审计署亦发现,在2012/13 学年,大部分学券计划下幼稚园的半日制学额所收 取的学费已接近上限 (即每名学童每年 25,200 元),当中有 24% 的幼稚园是收 取每名学童每年学费超逾 23,000 元.在26 所正收取上限学费的幼稚园中,12 所在 2010/11 学年录得营运亏损.此外,审计署留意到,学券计划与非学券计 划下的幼稚园的学费差幅甚大 (第5.
10、5.11 及5.14 段). ― v ― 摘要部分学券计划下的幼稚园收取款额颇大的杂费 8. 为保障家长及学生的利益,教育局规定学券计划下的幼稚园,须遵从一 套有关从事买卖业务的原则 (例如利润上限),以及在夹附於经审核的周年帐目 的 买卖业务利润/亏损报表 中,列明就买卖业务所收取的杂费,就幼稚园 赚取的利润有否超逾上限,便可一目了然.通过它的规管检查,教育局发现有 个案显示学券计划下的幼稚园 (例如在 2010/11 学年约有
120 所学券计划下的 幼稚园),就售卖自选教育用品和提供收费服务,赚取超逾指定上限的利润 (第5.19 及5.20 段). 9. 幼稚园的学费和午膳费须经教育局审批,但就买卖业务 (例如售卖自选 教育用品和提供收费服务) 收取的杂费,则无须教育局审批.审计署发现,部 分学券计划下的幼稚园所收取的杂费,合计款额颇大.在部分极端个案中,个 别幼稚园的杂费收入,相当於其学费收入的 24% 至44% 不等.审计署亦发现, 学券计划下的幼稚园,在经审核周年帐目内,是把杂费收入拨入 其他营运收 入 及/或 买卖业务收入 项目下.把杂费收入拨入 其他营运收入 项目, 无须在 买卖业务利润/亏损报表 中呈报该等收入 (见上文第
8 段),因此可 免受利润上限的规管.教育局亦无从查核该等收费是否有充分理С,及水 平是否在合理围内.审计署亦关注到该等费用是否应已涵盖在学费之内 (第5.
18、5.
24、5.25 及5.27 段). 部分学券计划下的幼稚园获教育局发还租金 10. 校舍租金往往是学券计划下的幼稚园主要开支项目之一.教育局在推行 学券计划前,早已以发还租金、差饷及地租的方式,向非牟利幼稚园提供资 助.政府每年支付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