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7-09-25 |
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条款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 6.3 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 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6.2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 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 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 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将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 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其利息. 6.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 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 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 并按本条款 2.4 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 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 生还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6.7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 保单生效 对应日 本合同生效日每年(或半年、季、月)的对应日为保单年(或半年、季、月)生 效对应日. 7.2 现金价值 指保证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的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单上 现金价值表 所列 明的金额.保单年度内的保证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7.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4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为饮酒 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5 无合法有 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