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7-09-30 |
18 周岁(见7.3)之后遭受意外伤害(见7.4),并且自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交通 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见7.5)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 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
1 次为限. 同一被保 险人身故 或全残保 险金的最 高给付限 额 对同一被保险人拥有的全部《人保寿险鑫鼎两全保险(B 款) 》保险合同,我们承 担的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金额、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金额累计最高以下 列两者之和为限: (1)人民币
1000 万元;
(2)该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全部《人保寿险鑫鼎两全保险(B 款) 》保险合同的一 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和. 2.5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8),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7.9)的机动车;
(6)战争(见7.10)、军事冲突(见7.11)、暴乱(见7.12)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 酗酒(见7.13) 、猝死(见7.14) ;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 、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见7.15)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 致的意外伤害.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航空交通意 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3)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飞机的舱门 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一次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