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7-10-03 |
法定代表人:林洪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亮,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郑唐浩,行长. 被执行人: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燕,女. 被执行人:上海天喔茶庄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天喔 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天喔茶庄饮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 2019年4月15日对本院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32,000,000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 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上海鼎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称:案外人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经 营权,虽然被执行人为案外人的股东之一,但是两者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案外人与申请 执行人、被执行人之间的案件并无关联,执行部门不应当冻结案外人的银行存款,且该 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案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案外人请求:撤销(2018)沪0117执672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院查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与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天喔茶庄饮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 (2018)沪0117民初11147号民事调解书,上海天喔茶庄饮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前 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X)的约定偿付借款利息、罚息和 复利等,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0,000,00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后 ,因上海天喔茶庄饮料有限公司、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沪0117执6725号.执行中,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另查明,另案申请执行人东方先导湖北糖酒有限公司与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受理,并于2018年7月25日当庭调解,双方达成 协议由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分三批(2018年9月24日前、同年10月24日前、同年12月24日前)支付货款本金1,93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达成协议后,天喔食品(集团 )有限公司分文未付,东方先导湖北糖酒有限公司遂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号为(2018)沪0117执6243号.之后,以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陆续立案,截止2019年3月30日,本院共立案受理了11起,涉案本金已达97,304,905.22元.2019年3月,申请执行人方向执行法官提供了被执行人将应收账款转移至案外人名 下的财产线索并附通知一份,该通知为2018年9月26日由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联某向天喔 经销商发出的书面通知,言明: 请天喔集团的经销商将货款汇至我司所属分子公司 '
上海鼎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的账户,账户信息如下,公司名称:上海鼎上包装材料 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泗泾支行,账号 :XXXXXXXXXXXXXXXXXXX1.注:只变更打款账户,开票账户不变! 2019年4月3日,本院执行法官对案外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泗泾支 行XXXXXXXXXXXXXXXXXXX1存款账户进行了冻结.因11起案件涉及不同的申请执行 人,执行法官按照每个执行案件的立案先后顺序出具了冻结裁定以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 书,但因冻结时账户内仅有1,096,726.35元,故正式冻结案号为(2018)沪0117执6243号 ,该案应冻结金额为2,080,000元,已冻结1,096,726.35元,未冻结983,273.65元.之后的 10起案件全部为轮候冻结,本案为第4笔(轮候),应冻结金额为32,000,000元,已冻结0元 ,未冻结32,000,000元.截止2019年4月23日,案外人该账户内的金额仍未满2,080,000元 .案外人在得知账户被冻结后,遂向本院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回执 、银行账户明细单、通知、案件列表、案件列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