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7-10-03 |
(一)案外人是某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 就本案来说,执行实施部门以11起执行案件立案先后顺序对案外人的账户采取了 11次冻结措施,但是因账户内存款不足,本案中对案外人冻结银行存款32,000,000元的 执行措施属于轮候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也就是说本案中的执行标的目前尚未产 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 十八条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 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 生效.按照上述规定,轮候冻结并不产生正式冻结的效力,就其法律效力来说是一种预 期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执行行为,其在正式冻结解除或者是账户内的余额高于之前 顺序的冻结标的时即可生效,而截止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的轮候冻结因账户内存款 不足仍然未生效,冻结标的的金额仍然为0,案外人可待冻结标的实际产生后再向本院 提出异议申请.因此,案外人的申请尚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上海鼎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徐晓枫 审判员张惠萍 人民陪审员 张春龙 书记员邵毅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