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7-10-21

联系 人: 李明远、 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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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98899278、 15640045069) 申报债 权,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 并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清算程 序终结前补充申报, 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 但对此 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 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行使权利. 沈阳先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 产持有人应向沈阳先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 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6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如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 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 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 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辽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

2018 年9月30 日受理沈阳内燃机制造总厂破产 清算一案, 本院随机指定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为 沈阳内燃机制造总厂的管理人. 沈阳内燃机制造总厂的债 权人应于

2019 年6月13 日前, 向沈阳内燃机制造总厂的管理 人 (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5号企业广场B座16层;

联系人:路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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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18704072467) 申报债权, 书面说明债权 数额、 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 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未 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 报, 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 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 利. 沈阳内燃机制造总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沈阳内 燃机制造总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6 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 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 代理人是律师的, 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 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 指派函. [辽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送达破产文书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 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 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 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 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 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 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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