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7-11-07 |
但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代价属公平合理并按正常或更优之商业条款 订立,且订立该协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先决条件 完成须待以下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 (a) 买方完成有关目标集团及地产项目之尽职调查,并对尽职调查之结果满 意;
(b) 买方已取得由买方委聘之合资格中国法律顾问所作出,内容与该协议及该 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意见 (形式及内容须为买方所信 纳) ;
董事会函件C10 C (c) 买方已取得由独立估值师出具的地产项目估值报告,且报告显示地产项目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估值不低於人民币316,000,000元;
(d) 卖方已成功促使徐州国金成功与徐州远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一份 正式租赁协议.,徐州远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以不低於人民币 16,240,000元承租赁该物业中112个地下室停车库车位 (其中负一层74个及 负二层38个) 20年使用权;
(e)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代价股份及兑换股份上市及买卖;
(f) 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通过批准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包括根 乇鹗谌ǚ⑿屑芭浞⒋酃煞菁岸一还煞) 的决议案;
(g) 没有出现任何事件、变化、事变或情况,上述事件、变化、事变或情况已经 或可合理预见将对卖方或目标公司、目标集团单独或共同产生影响;
及(h) 本协议中卖方所提供之陈述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