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7-11-16 |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2013年5月20日召开的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22日的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448,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扣税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95元,共计派发股利4,482万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 记日 2013年7月12日
(二) 除权 ( 除息)日:2013年7月15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 利发放 日2013年7月18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1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 一)公司股东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 发放;
( 二)除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以外,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 三)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 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 ( 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
持股期限超 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2、个人 (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QFII),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 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 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