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7-11-28 |
85 号通知及财税〔2015〕101 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的现金红利,公司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 " 《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 " )的规定,由公司按 10%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86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 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 "沪 股通" )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86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 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 企业或个人可 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 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 QFII 和沪股通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 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4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公司
2018 年年度分红派息事宜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向公司咨询: 联系部门: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
298 号 联系
电话: (0537)5382319 联系传真: (0537)5383311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