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7-12-24 |
5 管理委员会. 除强制性国家标准外,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 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 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况 暂停实施该国家标准, 并责成相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或者归口单位修订该标准.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 口单位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转 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 应当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 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第四章 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规定 第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 第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确有必要涉及专利,且专利权 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拒绝作出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 应当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 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专利处 置办法. 第十六条 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批准发布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 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0 天;
依申请,公示期可
6 以延长至
60 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 信息书面通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许可使用 费问题, 由标准使用人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依据专利权 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 员会(IEC)的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国家标准,该国际标准中所 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声明同样适用于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 在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引用涉及专利的标准 的, 应当按照本规定
第三章的规定重新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 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二十条 制修订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专利信息披露和 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具体程序依据 《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国家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文本有关专利信息的编写要求按照 《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制修订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涉及专利的, 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7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知识 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