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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 卷第2 期2010 年4 月南京审计学院学报Journal of Nanjing Audit University Vol.

7,No.

2 Apr. ,2010 论中国区域协调发展立法基本原则 华国庆 (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9) 摘要: 区域协调发展, 离不开法律的有效保障.而区域协调发展立法, 首先必须确立其基本 原则, 这可以为区域协调发展立法提供依据和最高准则.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立法应当遵循法制 统一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 公平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 关键词: 区域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

立法基本原则;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 D920.

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 8750( 2010)

02 0006

07 收稿日期:

2010 02

24 作者简介: 华国庆( 1964― ), 男, 安徽桐城人,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主 任, 博士生导师, 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金融法. 基金项目:

2008 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08BFX040) 区域协调发展, 是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 是 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区域协调发展涉及诸 多方面, 但最为重要的是制定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 法律规范, 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以 下本文拟就中国区域协调立法基本原则作些探讨.

一、中国区域协调发展立法基本 原则的涵义及其确立 为缩小区域差距、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我国于 近年来先后实施了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地区等 老工业基地以及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与之 相配套, 国务院也先后颁布了《关于实施西部大 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关于促进中部地区 崛起的若干意见》 、 《 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 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以及《促进中部地区 崛起规划》 、 《 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等一系列政策 文件.作为纲领性文件, 其对于保障和促进我国 区域协调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政 策性文件本身所固有的稳定性、 权威性、 效力性差 等缺陷, 仅仅依靠政策手段难以保障和推动区域 协调发展.与政策不同的是, 法律具有较强的稳 定性、 权威性、 强制性.因此, 立法先行是不少国 家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一个首要选择.德国依据 《 联邦基本法》第72 条 国家必须保持各地区人 民生活条件的一致性 规定的精神, 于1965 年颁 布了《 联邦区域规划法》 ,

1967 年颁布了《促进经 济稳定与增长法》和《区域经济政策的基本原 则》 ,

1969 年颁布了《 改善区域经济结构的共同任 务法》 , 这些都是德国区域经济政策的基础法律 依据.法律规定, 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由联邦和州 政府制定和实施, 其具体内容主要由州来执行, 联 邦只起协调作用等[ 1].日本政府于1950 年制定 《 北海道开发法》 , 成为北海道地区的基本法.该 法以恢复战后国民经济、 解决剩余人口问题以及 综合开发北海道的土地、 水面、 山林、 矿产、 电力等 其他资源为目的.这是日本战后第一部地区性区 域开发法[ 2].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做法, 加快区 域协调发展立法, 构建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区 域协调发展法律制度. 区域协调发展立法涉及诸多方面, 但最为重 要的是确立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 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 是立法的内在 精神品格之所在.立法活动非常需要讲原则, 因 为立法活动作为国家政权活动中尤为重要的活 动, 不能没有准绳以为遵循, 不能没有内在精神品 格以为支撑.立法基本原则同立法指导思想一 样, 对立法有十分突出的功能或作用.立法遵循 一定的原则, 有助于立法者采取有效的方式把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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