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7-12-27 |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实地反 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 客观、全面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执行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聘任的总经理的个人履历等资料, 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员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经营和管理经验、 业务专长, 佘朋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00,000 股, 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公司法》 、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规定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佘朋鲋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凌志雄、柴艺娜、曾祥君
2019 年1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