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8-01-21

(三)教育场所(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专及职业院校、 高等院校、党校、行政院校、军事院校、有关培训基地等) ;

(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五) 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展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具备 人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城 镇社区、街道、农村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

5 ―

第三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采用单位自主申报、设区市社科 联推荐、省社科联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报单位重视社科普及工作, 具有较强的社科普及意 识, 并把社科普及纳入整体工作规划, 愿意参与省级社科普及示 范基地建设;

(二) 申报单位有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方案、 中长期社科 普及工作计划及制度措施保障, 能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 有效开展社科公共服务;

(三)申报单位愿意积极参与各级社科联组织的 社会科学 普及宣传周 等活动,接受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参观考察;

(四) 申报单位有比较完备的社科普及工作手段, 有相对固 定的活动场所、宣传展示功能、教育传播阵地(网络) ,有专兼 职相结合的社科普及工作者、志愿者队伍;

(五) 申报单位有自建能力和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条件, 将社 科普及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并落实到位, 保证社科普及 活动正常开展;

(六) 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已具备设区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 资格. 第九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按如下程序实施:

(一) 全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定工作每 2-4 年开展 ―

6 ― 一次.申报时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期限为准;

(二)申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申报原则,设区市社科 联为所在地省级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受理单位.普通高校、 省部属有关单位、省社科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省社科联提出申 请;

(三) 申报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单位须根据要求, 详细填报 《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 ,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具体申报与审核工作通过 江苏省社科普及工作网络 管理平台 进行,相关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 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 设区市社科联负责所在地申报材料的审核与推荐, 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根据申报材料、 设区市社科联推荐意见, 组 织综合考查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报省社科联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一条 省社科联党组研究,审批认定符合条件的社科普 及示范基地,并向社会发布,颁发铜牌.

第四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任务 第十二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 求,强化社科普及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社科普及项目策划,加快 推进 互联网+社科普及 行动,不断增强品牌意识,着力推出贴 近百姓生活的社科公共服务活动和社科普及产品, 提升知名度和 美誉度,并做好绩效反馈工作,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发挥自身优势, 配合、 支―7―持所在地社科联工作,积极参加全省和本地区的社科普及活动, 在每年全省性 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 期间至少组织开展

2 项以 上相关专题活动. 第十四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加强与所在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的联系与 交流合作,促进社科普及资源整合,推动基地之间的联合联动, 形成社科普及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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