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8-02-18 |
1 -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北京秘书处 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CN-1400821 投诉人:罗斯蒙特公司 被投诉人:武汉罗斯蒙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争议域名:rosemount-reg.
com 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案件程序 2014年10月30日, 投诉人罗斯蒙特公司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 配机构(ICANN)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以下简称? 《政策》 ? ) 、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 (以下简称? 《规则》 ? )及亚洲域名争议 解决中心(ADNDRC)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 (以 下简称 ? 《补充规则》 ? ) , 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 (以下简称 中 心北京秘书处 )提交了投诉书,选择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 2014年11月3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传送通知,确认收到投诉 书.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ICANN和域名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要求其确认注册信息.注册商北京新网数 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回复确认: (1)争议域名由其提供 注册服务;
(2)被投诉人武汉罗斯蒙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为争议域名注册 人;
(3) 《政策》适用所涉域名投诉;
(4)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 中文. 2014年11月20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 认及送达通知书,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 2014年11月20日正式开始.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 传送书面投诉通知,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的事实,并说明中心北京秘书处 已按《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 -
2 - 了投诉书及附件.中心北京秘书处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向ICANN及争议域 名的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截止至答辩期限2014年12月10日,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2014年12 月12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2014年12月12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廉运泽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 知,请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并在当事人间保持 独立公正.2014年12月12日,候选专家回复中心北京秘书处,同意接受指 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4年12月23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专家传送专家 指定通知,指定廉运泽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规则》第6(f)条和第15(b)条,专家组应当在成立之日(即2014 年12月23日)起14日内即2015年1月6日前(含1月6日)就本案争议作出 裁决.
2、基本事实 投诉人: 投诉人为罗斯蒙特公司,地址位于美国明尼苏达州艾登普雷技术路第
12001 号. 投诉人在本案中的授权代理人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徐静、 叶万理.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为武汉罗斯蒙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 洪山区和平乡武青三干道千禧名苑 1-4. 本案争议域名?rosemount-reg.com?于2012 年3月28 日通过注册 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获得注册.
3、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 投诉人的第
155718 号?ROSEMOUNT? 商标于
1982 年3月30 日在 -
3 - 中国获准注册,注册类别为第
19 类,后经核准转为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