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8-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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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有效许 可证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 (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 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丁毅、王新华、谭火林、李洪斌、周学军、郭晓萍、 唐文奇、毛英、刘杰、王建明、董筱生、钱亚明、王志君、周庆锋、谭建国等十 五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000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16,000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3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