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8-03-05 |
87054448 明镜 WEEKLY 周刊 法院公告2018年1月18日(2018 ) 浙0381破3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东华针织厂 (以下简称东华针 织厂)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东华针织厂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遂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的 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 将本案移送破产 审查, 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东华针织厂破产 清算一案, 并于2018年1月8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 务所为东华针织厂管理人.
因东华针织厂已经歇业, 且法定代表人蔡棉友下 落不明, 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 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 视为送达.东华针织厂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 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 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未提交的, 东华针织厂的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东华针织厂的 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东华针织厂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20日前, 向管 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地址: 瑞安市罗阳大道 680-684 号;
邮政编码:325200;
联系人:曹晓捷(15967728180) 、 联系人: 周建雷 (15057755827) 〕 申报 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 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 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 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 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 使权利.东华针织厂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18 年3月23 日下午
14 时00 分在瑞 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东华针织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 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 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 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 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 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 ) 浙0381破22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特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特力公司)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特力公 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遂依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征得申请执 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场桥支行 的同意, 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于2018年1月3日裁定 受理特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18年1月10日指 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特力公司管理人. 因特力公司已经歇业, 且法定代表人李余春下落 不明, 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 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 为送达.特力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 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 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 险费用的缴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