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8-05-23 |
不 存在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
200 人的情形. (2) 公司股票是否存在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情形, 公司股权 是否清晰. 根据核查公司的工商档案及对公司股东的访谈,乐恒有限于
2011 年5月30 日,由4名自然人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
800 万元;
公司自有限公司设立起至本反馈回复之日,仅于
2015 年6月进行过 一次增资,注册资本由
800 万元增至 1,066.67 万元,新增股东
3 人;
该次增资符合《公司法》规定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变更登 记;
2016 年3月2日,乐恒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 司设立及设立后公司不存在股份发行的情况;
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的情形.公司自有限公司设立起至本反馈回复之日,股东人数 未超过
8 人,不存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形.根 据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的访谈以及主办券商和律师的核查, 在该 次增资过程中不存在采用广告、 公告、 电话、 推介会、 说明会、 网络、 短信、 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情 形.根据乐恒动力全体股东签署的《关于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的 声明》 ,全体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方式的信托、代持或其 他利益安排,也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重大权属纠纷. 核查结论:主办券商及康达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公司股权清晰. (3)公司是否符合 股权明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的挂牌条件. 经核查公司工商档案及对公司股东的访谈,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限制情形,也不存在任何方式的信托、代持或 其他利益安排,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如 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节、基本情况 之
三、公司股权结构和主要 股东情况 之
(五)历史沿革 所述,乐恒有限自设立以来发生的 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行为均符合《公司法》规定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合法合规.股份公司成立后不存在股份发行的 情况. 核查结论:主办券商及康达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明晰,股份发行 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符合 《业务规则》 第2.1 条第
(四) 项的规定. 上述内容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节、基本情况 之
三、公 司股权结构和主要股东情况 之
(五)历史沿革 之 4. 在浙江股 权交易中心挂牌 中披露及补充披露.
2、公司存在经销商模式. (1)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各期经销实现 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与经销商的合作模式、产品定价原则、交 易结算方式,说明为买断销售或代理销售,相关退货政策,报告期是 否存在销售退回的情形. (2)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内经销商家数、地域 分布情况、主要经销商名称、各期对其销售内容及金额,请主办券商 核查报告期主要经销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请公司披露经 销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及具体原则,请会计师对报告期内收入确认、 成本结转的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报告期内是 否存在利用经销模式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4) 请主办券商对销售产 品是否实现终端客户销售进行核查, 说明核查程序, 并对收入的真实 性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各期经销实现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 与经销商的合作模式、产品定价原则、交易结算方式,说明为买断销 售或代理销售,相关退货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销售退回的情形. 公司报告期内按照销售模式分类如下: 销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