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8-06-07

8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组织.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 由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经批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 司后,将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股东名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9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10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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