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8-06-12 |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 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 告全文.
杨雄胜、刘强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理由是:杨雄胜董事表示, 鉴于公司至2016年报披露日, 成本计算尚未真正满足永续盘存制和实际成本计算的基本 要求,而且历年会计数据已暴露偏离事实的明显问题,审计师也未能对公司公开的财务报 表发表确定性意见, 我无法对公司公开财务报表及有关事项发表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意 见. 刘强董事表示,
1、1)公司当前处于非常时期,需对年报、审计报告披露后产生的影响 和风险充分估计和预判, 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减少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影响和风险. 2)公司应与各级证监机构、交易所等保持主动及时的沟通,及时有效地回复问询和关切,合 法按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3)在上级部门核查和公司自查过程中,改善、完善和加强内控,严查内控失效环节,并明确有关的责任.
2、由于上级监管机构立案 调查和公司自查工作仍在进行之中,尚未全部完成并形成最终结论,本人对年报尚持保留 意见.
3、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将对资本市场、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心股 东以及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当前公司仍处在上级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 和公司的自查工作过程之中,尚未作出最终结论. 本人原则上同意该审计报告,但保留根 据上级监管部门核查和公司自查的结果发表进一步意见的权利. 同时, 建议公司积极采 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核查,全面自查,加强内控,保持公司的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安全稳 定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除上述董事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其中,张泽顺、张涛董事对有关年度报告的审议事项表示 同意 . 但 考虑到公司涉嫌 财务违规事项的自查尚未结束,且自查阶段性结论暂未获得监管机构的认同,基于审计师 意见,我认为报表数据及部分年报内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但考虑到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要 求,以及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现状的义务. 我同意本次年报在充分提示风险的情况下进行披 露. 并且,若本次年报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由于内控无效而存在任何不准确的描述,本人保留 相应的追责权利. 唐春胜董事对有关年度报告的审议事项表示 同意 ,同时也表示 根据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处于按期披露年报的责任和要 求,同意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 由于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审 计机构未出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经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后的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尚待进一步核实. 希望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有效、稳妥地消除和 改善 '
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并争取有效的措 施,使公司能稳定健康的发展,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希望公司就涉及事项积极进 行整改,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的内控治理水平. 希望公司立即启动相关 解决方案 ( 包括但不限于重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016年年报进行审计),积极、有效、稳 妥的消除上述事项及其后果. 王鹤、张晓毅、彭梁峰、金晓峰、刘岩、刘海洁、陈富生董事对有关年度报告的审议事项 表示 同意 .但考虑到, 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发布了 《 关于在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 中发现以往年度可能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风险公告》, 披露了公司以往年度可能涉嫌财务 违规的事项. 截至年报披露日,财务违规的自查形成了阶段性结论,但自查工作仍在进行当 中,尚未形成最终结论. 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 编号:云证调查字2017004号),因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截至年报披露日,立案 调查结论尚不明确. 本人为确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