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8-07-02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本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 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 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公司控股股东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 保可以大大缓解公司因支付菏泽华立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款所 带来的资金压力,关联交易行为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 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临时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叶兰昌 张元荣 林丹丹
2019 年4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