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8-07-30 |
(七)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
(九)在内地或者香港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内地或者香港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物;
(十一)在内地或者香港完全从本条第
(一)项至第
(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是指使用非原产材料在内地 或者香港进行制造、加工后,在《协调制度》中的相应编码发生改变.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中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公式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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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加法: 区域价值成分= 原产材料价值+劳工价值+ 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100% 离岸价格
(二)扣减法: 区域价值成分= 离岸价格C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 100% 离岸价格 原产材料价值包括原产的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 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述 产品开发 是指在内地或者香港为生产或者加工有关出口制 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 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是指产品开发支出的费用,必须与该出口制成 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内地或者香港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的 自然人或者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者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支出金额 必须能够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和《海关估价协定》确定. 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所述 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加以确定:
(一)对于进口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为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
(二)对于在内地或者香港获得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为在该方最早所能确 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该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 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本条第一款所述 区域价值成分 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海关估价协定》 . 第七条 香港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内地构成内地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者材料 应当视为原产于内地.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内地原产货物,在不计入香港原产货物或 者原产材料价值时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其计算方法大于或者等于 15%(累加法)或者 20% (扣减法) . 内地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香港构成香港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 原产于香港.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香港原产货物,在不计入内地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 料价值时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其计算方法大于或者等于 15% (累加法) 或者 20% (扣减法) . 第八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藏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存处理;
(二)把物品零部件简单装配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简单拆卸成零部件;
(三)以销售或者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等处理;
(四)动物屠宰;
(五)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层;
(六)纺织品的熨烫、压平;
(七)简单的上漆、磨光;
(八)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形成糖块的操作;
(十)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去壳;
4 (十一)削尖、简单研磨、简单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