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8-07-31 |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 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②《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③《民通意见》第71 条规定: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 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④因具有实质性的误解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可以根据因误解而行动的一方的起诉宣布无效. ⑤《民通意见》第71 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 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⑥如在对法律行为性质产生误解的案例―― ―网络关键词 APP 软件开发技术合同纠纷案. (2016)津01 民终
5460 号中,法院严格按照 《民通意见》第71 条进行分析即可得出适当的结论.
144 ①见(2008)台民二终字第
400 号. ②在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性质错误被认为是允许影响合同效力的例外. 《德国民法典》第119 条第
2 款规定:交易中认为很重要的 有关人的资格或者物的性质的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 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 第88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之资格或物之性质,若交 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 ③见网络关键词 APP 软件开发技术合同纠纷案((2016)津01 民终
5460 号);
陈礼方诉陈宵民间借贷纠纷案((2008)台民二终字第
400 号). ④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 年,第4期. ⑤见(2013)丰民初字第
10504 号. ⑥见(2014)岚民再初字第
3 号. ⑦见庆阳鸿霖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超低渗透油藏第二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案 ((2014)庆中民初字第
41 号);
陈峥嵘与刘雪梅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案((2013)庆中民再字第
12 号). ⑧见许译文与永州市安邦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2014)民抗字第
83 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供销 合作社联合社土产果品公司与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案. 交易的场合才被重视. 在债权转移时,债务人之支 付能力固然重要,但一般被视为人与人往来之当 然风险[18] . 对当事人同一性的误解应是误 A 为B的情 形,但仍需界定是否在交易上堪称重要. 如在陈礼 方诉陈宵民间借贷纠纷案中① ,原告主张自己在赠 与学费时不知对方为非亲生子女,存在重大误解, 法院考虑到所涉合同的缔结与人身关系的存在紧 密相关,支持其诉请. 但需注意在主要进行经济利 益互益的合同中,法院不应轻易认定重大误解之存 在. 这在于一般经济交易并不看重对方之性质,而 更多属于经济风险的范畴,随意认定重大误解之存 在,将危及交易安全甚巨. 《德国民法典》、我国台 湾地区 民法 也持此态度② . 胡长清所谓亦为此番 道理, 在通常情形,当事人之于法律行为,仅为主 体,而非内容,故关于当事人其人之错误,不能谓为 内容之错误. 反是如法律行为置重于当事人其人, 或以当事人为法律行为之要素时,则非单纯主体之 错误,而为内容之错误 [19] .这也凸显了我国只列举 错误类型,而未进行具体案件下二次甄别,未关 注到适用于个案妥适性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案例中③ 原告都声称自己 因 重大误解 遭受了经济损失,法院也予以支持. 但较大损失的存在对 重大误解 的认定起到何种 作用,尚待进一步考证. 此外,《民通意见》第71 条 虽还列举了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要 素,但法院对业已明确例示要素的处理相对简单, 故不一一枚举. 当涉及法条未加例示的要素,首先 需讨论在《民法通则》限定的行为内容范畴之内但 未被例示的错误类型. 2.应对范畴内但未例示类型时的论证. 在涉及 行为内容范畴内但未被例示的错误类型案件中,很 多案件关注标的物的性质、价格、合同目的等. 虽然 将这些要素纳入重大误解范畴具有合法性,但其合 理性的证成更需依靠法官的说理. 在标的物性质方面,如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 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④ 的原告―― ―厂商主张由 于大意忽视了给员工充当工资的有奖存单业已增 值的现状,自身对存单性质存在重大误解. 一审法 院基于原告如知此情形则不会为此行为,而支持该 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