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8-10-22 |
35 号(2003 年4 月18 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密封放射源 ( 以下简称放射源) 安全管理, 防止事故发生, 保障工作人员 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 保护环境, 促进核工业和核技术应用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和法规,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从事放射源生产、 使用、 销售、 运输、 贮存和处理处置的成员单位 ( 以下简称持源单位) . 第三条 持源单位必须按照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要求, 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和登记. 第四条 持源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持源单位要针对放 射源生产、 销售、 购置、 运输、 贮存和报废等环节, 建立严格的审批、 登记、 保管、 使用和事故处理 责任制度. 第五条 放射源管理和使用人员应接受法规教育和辐射防护培训, 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 业和安全防护知识, 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明.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反映和检举.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七条 放射源安全管理遵照 " 安全第
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 贯彻执行" 管生产必须管安 全,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负责集团公司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 各主管部门负责 对本系统放射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持源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放射源安全负有下列职责: ( 一) 严格履行国家的许可和登记制度;
( 二) 确保本单位的放射性工作场所、 设施和装备满足有关法规的要求;
( 三)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放射源安全责任制, 组织制定并有效地执行本单位放射源安 全管理规章制度;
( 四) 建立健全管理职能机构, 负责本单位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
( 五) 定期检查本单位的放射源安全状况,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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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质量与安全管理 ( 六) 及时、 准确报告与放射源相关的事故( 事件 ) , 并积极采取应急措施, 消除或减缓事故 后果. 第十条 持源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使用与保管, 建立放射源的账务制度, 定期清 点, 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章 生产与销售 第十一条 新建、 改建、 扩建放射源生产场所应当进行环保、 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工作.放 射源生产场所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环保、 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环保设施、 职业安全卫生 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 放射源生产单位应当加强放射源生产全过程的物流管理, 防止放射性物质的 非法流失.对生产和销售的放射源要逐个进行记录登记. 第十三条 放射源和含放射源仪器设备的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检查购买者的放射源准购资 格, 严禁向无资格单位或个人销售或转让放射源.
第四章 购置与使用 第十四条 凡购买放射源或含放射源仪器设备的单位, 应当具备放射源准购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在购置放射源时, 应当与销售方明文确定放射源报废后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对购置的放射源, 必须由安防、 保卫、 器材和生产等部门共同验收, 检验放射源 的包装、 容器、 密封、 活度证明和说明书是否齐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购置的放射源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对购置的放射源实行分类管理, 必须严格加强高风险源的安全管理, 特别是工业、 农业、 医学应用的辐照源和探伤源. 第十九条 在野外或无防护条件的工作场所使用放射源时, 必须划定警戒线, 设置辐射危 险标志, 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工作结束后立即把放射源存放到安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