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8-11-25 |
108 年5月31 日 台教授国部字第 1080059219B 号 修正「高级中等学校办理实验教育办法」.
附修正「高级中等学校办理实验教育办法」 部长潘文忠 高级中等学校办理实验教育办法修正条文 第一条本办法依高级中等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高级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得就下列事项之全部或部分,办理实验教育(以 下简称实验):
一、课程教学.
二、学生学习评量.
三、区域及国际合作.
四、双语课程.
五、其他各该主管机关核准促进教育优质之实验事项. 为培育兼具人文素养及科学专业知能之科学杰出人才,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学校 或经学校申请,与大学合作办理前项实验之科学班. 第三条学校办理实验,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实验前徵得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之同意.但学生已成年者,免经父母 或监护人同意.
二、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申请退出实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学生已 成年者,得单独提出申请.
三、学校应主动提供学生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充足之学习、实验状态与结果及其他 实验资料.
四、学生经评估不符合实验所需或有违反实验规者,得由学校终止其参与实 验,并提供必要之辅导及协助.
五、学校於招生及实施实验之过程中,应平等维护学生学习权,非有正当理由, 不得为差别待遇.
六、学校不得泄漏学生个人资料及其他隐私,亦不得为影响学生身心发展或其他 侵害学生人权之行为.
七、其他各该主管机关规定之事项. 第四条学校应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学年度实验计画,报各该主管机关核准后 实施;
实验计画变更时,亦同.但学校办理科学班者,应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准. 行政院公报 第025 卷第101 期20190531 教育科技文化篇 前项实验计画,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目的.
三、对象.
四、期间.
五、实验事项及围.
六、方法.
七、经费需求.
八、预期成效.
九、主持人及参与人员背景资料.
十、终止实验后之处理措施. 科学班实验计画,除应视性质载明前项事项外,并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与合作大学共同规划之课程、师资、设备、经费项目及金额.
二、与合作大学成立科学班入学甄选及学科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审理科学班学 生入班资格及就读期间入合作大学修课、学科资格考试、个别科学研究相关 事宜.
三、追踪学生学习成效检核方式之学生资料档案,及学生辅导计画. 第五条各该主管机关为审议各类实验计画,得召开实验教育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 会). 前项审议会,应置委员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席,由委员互推之;
其余委 员由各该主管机关就熟悉实验之教育行政人员、学者专家、具实务经验学校校长团体 代表、教师组织代表、家长团体代表及热心教育人士聘(派)兼之;
其审议之实验计 画涉及原住民族实验教育者,应增聘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员一人至二人. 审议会审议实验计画时,应邀请学校列席陈述意见. 中央主管机关为审查科学班实验计画,应邀集学者专家及机关代表组成审查小组 审查之,不适用前二项规定. 前项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并通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