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9-02-26 |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非营运四轮机动车(7 座以下,含7座)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 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非营运四轮机动车(7 座以下,含7座)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
(二)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非营运四轮机动车(7 座以下,含7座)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 (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 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 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 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 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
(一) 、
(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5)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6)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医疗过失、过错,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发生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9)恐怖分子行为;
10)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
12)被保险人猝死;
1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 为准)期间.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