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9-02-26 |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
5)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6)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7)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8)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 移动证;
9)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10)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11)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12)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13)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
12 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14)驾驶
7 座以上车辆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 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5)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16)从事犯罪活动;
17)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 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 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 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 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 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 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 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7.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