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3-01

8 C 10. 每股盈利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乃基於以下数扑: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六年 千港元 千港元 计算每股基本盈利所用溢利: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年内溢利 25,402 84,119 潜在摊薄普通股之影响: ―可换股债券实际利息开支 N/A

679 用於计算每股摊薄盈利之盈利 N/A 84,798 股份数目 股份数目 计算每股基本盈利所用普通股之数目 6,061,506,849 5,130,000,000 潜在摊薄普通股之影响: ―可换股债券 N/A 25,073,439 用於计算每股摊薄盈利之普通股数目 N/A 5,155,073,439 N/A:不适用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并无任何已发行潜在普通股,故并未呈列每股摊薄盈利. C

9 C 11. 贸易应收款项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六年 千港元 千港元 贸易应收款项 55,499 53,276 於交付货品及发出临时发票后,本集团就临时价值的85 % 允许3个工作天的信贷期.对於余下15 % , 本 集团在与客 户就锡或铜 精矿之品位 及重量达成共 识后会发出 最终发票,允许10个工作 天的信贷期, 通常 於交付货品后需时约1至2个月.於报告期末根钪辗⑵比掌诔柿兄骋子κ湛钕钫肆浞治鋈缦.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六年 千港元 千港元 0至30日55,499 53,276 本集团 已就呆 坏账拨 备制定 政策, 该项政 策根 易应收 款项之 可收回 程度估 计及账 龄分析 以及管 理层 之判断 ( 包括客户之信贷评级及过往还款记录 ) 而制定. 厘定贸 易应收 款项可 否收回 时,本 集团会 考虑贸易 应收款 项之信 贷质素 由信贷 初次授 出当日 至报告 日期 之任何 转变. 於两个 年度均 有有关 客户之 信贷集中 风险. 於二零 一七年 及二零 一六年 十二月 三十一 日, 未逾期 亦无减 值之贸 易应收 款项为 根 理层评估 信贷质 素理想 且过往 还款记 录良好 之应收 账款. 本公 司董事亦相信毋须於截至本报告期末作出贸易应收款项之减值. 12. 贸易应付款项 於报告期末,本集团根⑵比掌诔柿兄骋子Ω犊钕钫肆浞治鋈缦: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六年 千港元 千港元 0至30日26,045 21,262 31至60日14,775

20 61至90日―744 总计 40,820 22,026 债权人授予之平均信贷期为30 日.本集团设有财务风险管理政策,确保所有应付款项於信贷期限内支付. C

10 C 13. 其他借款 其他借款包括来自赛伯乐绿科投资控股 ( 香港 ) 有限公司 ( 「赛伯乐」 ) 之无抵押及计息贷款.於二零一六年 三月十六日,本公司 ( 作为借款人 ) 、泊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贷款人」 及谢海榆先生 ( 「谢先生」 ) ( 於二零 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拥有本公司8.87%权益的股东,作为担保人 ) 订立一份贷款合同 ( 「贷款合同」 ) ,舜钊送獠⑾虮竟敬霰窘鹞176,400,000 港元之贷款(「贷款」 ) , 其唯一目的为於赎回本公司可换股债券时支 付之应付本金款 项.贷款须於二 零一七年三月 三十一日 ( 「贷款到期 日」 ) 悉数偿还,按 固定年 利率8%计息及以本公司的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港元计值. 於二零 一七年 三月二 十九日 ,经本 公司及 谢先生同 意下, 贷款人 将其於 贷款协 议项下 所有权 利及责 任指 让予赛伯乐.赛伯乐及贷款人均为受控於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 於二 零 一七 年 三月 二十 九日, 本 公司 、赛伯乐与 谢 先生 亦 订立 了补 充 贷款 协议(「补充贷 款 协议」 ) ,以修订及重申贷款协议条款,主要用作延迟贷款到期日.根钩浯钚,倘贷款资本化 ( 定义见下文 ) 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或订约方可能协定之有关日期)或之前发生,贷款的余下未偿还本金额40,400,000 港元(连同直至其还款日 期按固定年利率8%计息的应计利息)及直至贷款资本化 完成后按固定年利率8% 计息的贷款本金额136,000,000港元的应计利息将须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偿还. 於二 零 一七 年 三月 二十 九日, 赛 伯乐 与本 公 司亦 订 立有 条 件资 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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