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03-03
1 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工具的独立意见 作为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股份"或"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 励有关备忘录3号》(以上三项备忘录合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权益工具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同时, 激励对象亦不存在 《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2年8月16日,该日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 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工具的条件.

3、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0.21元调整为19.87元,授予数量由121万份 调整为181.5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由109万份调整为163.5万份,预留授予由12万 份调整为18万份;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4.40元调整为9.33元,授予数量由 82万份调整为120万份,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公司《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授予数量调整的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首期授予43名激励对象163.5万份股票期权与120 万份限制性股票;

同意公司预留18万份股票期权;

同意公司首次授予日为2012 年8月16日.

2 (此页无正文, 为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工具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喻景忠 冯果 张超灿

2012 年8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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