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9-09-03 |
一、禁止准入类
(一)农、林、牧、渔业
1 禁止滥用耕地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2 禁止非法开垦土地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围湖造田;
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禁止开垦草原等活动;
禁止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禁止围湖造地和违规围垦河道
3 禁止危害农作物安全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4 禁止采伐特定区域林木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5 禁止使用、传递、试验、推广带有检 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繁殖材料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试验、推广带有检疫性有害生 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第1页,共135 页 项目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
6 禁止破坏渔业资源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禁止在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 定的比例;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采矿业
7 禁止新建、扩建规模以下特定资源类 项目 禁止新建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制造业
8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特定农药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9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 建筑和装修材料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 禁止违规新建燃煤燃油发电机组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11 禁止违规建设火电机组和公用电厂转 为自备电厂 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纯凝式燃煤机组 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自备电厂 第2页,共135 页 项目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
(五)建筑业
12 禁止破坏无居民海岛和领海基点 禁止在临时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
禁止在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建设非国防用途项目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禁止在依法确定为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和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
13 禁止违反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 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等 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 物 禁止违反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 建筑物
14 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需要依 法保护用地的用途 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需要依法保护用地的用途
15 禁止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 围内进行破坏活动 禁止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占 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移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16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17 禁止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 禁止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
18 禁止损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 文物 禁止损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 第3页,共135 页 项目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
(六)批发和零售业
19 禁止进口或出口国家禁止进口或出口 的货物、技术;
禁止从事禁止类加工 贸易 属于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禁止从事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属于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20 禁止销售境外密码产品 禁止销售境外密码产品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1 禁止违规从事水路运输和港口业务 禁止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 禁止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禁止购置、光租达到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的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禁止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或者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 营水路运输业务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22 禁止非政府指定机构投资空中交通管 理系统 禁止非政府指定机构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23 禁止从事特定寄递业务 禁止快递企业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
禁止快递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禁止普通邮政、快递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第4页,共135 页 项目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
(八)金融业
24 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非法定业务 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
25 禁止非法定个人和组织从事保险业务 禁止个人和未依《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保险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6 禁止违法违规人员从事特定旅游业务 旅游从业人员从业禁止情形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7 禁止非法定机构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地震等信息预报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信息
28 禁止从事妨碍植物疫情控制的行为 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 禁止检疫对象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疫区
29 禁止非法定机构发布植物、农作物疫 情、灾情等信息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农业植物疫情,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普查信息及灾情信息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第5页,共135 页 项目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
30 禁止从事危害水利设施安全和破坏库 区环境的活动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禁止从事影响水文监测的各类活动
31 禁止从事影响或破坏南水北调工程水 源安全的活动 丹江口水库库区和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湖区禁止餐饮等经营活动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实现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建设项 目,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禁止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
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 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禁止从事影响或破坏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活动;
禁止进行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 施的有关行为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
32 禁止在特定区域从事危害水工程、防 洪安全和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第6页,共135 页 项目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
32 禁止在特定区域从事危害水工程、防 洪安全和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禁止在江河、湖泊、 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3 禁止破坏环境和危害生态安全的活动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从事污 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在海洋 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新建排污口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 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 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 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保护区禁止进行不利于功能保护的活动 太湖流域禁止将湖荡等大面积水域圈入圩内,禁止缩小圩外水域面积;
禁止在太湖岸线内圈圩或者围湖造 地;
禁止开采太湖流域承压地下水 第7页,共135 页 项目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
33 禁止破坏环境和危害生态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34 禁止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35 禁止危害动植物安全的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禁止来自重大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禁止来自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其他转基因生物材料 、土壤、动物尸体进境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海岸线;
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
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
36 禁止违法买卖、转让、交换、赠与、 质押古生物化石 禁止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禁止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
禁止将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禁止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出境 第8页,共135 页 项目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
37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产业政 策、生态环保标准的产品,以及新上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工艺和项目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 禁止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