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5-08 |
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 查处理.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其中应征入 伍的新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保留入学资 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应在
2 周内办理离 校手续. 对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须提 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 指定医院 )出 具的需要在家休养的诊断证明.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期满前持指定 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向 所属学院提出申请,报本科教学部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 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 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到校 报到,按学校规定缴费后,到学院教务办公室注册.不能按 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 逾期
2 周者,不予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6 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因休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原因编入下一年级的学 生,均按学生现所在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章 学制、学分及课程设置 第五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
4 年,个别专业为
5 年.4 年制本科专业在校修读年限 3―6 年;
5 年制本科专业 在校修读年限 4―7 年. 专升本专业的标准学制为
2 年, 在校 修读年限 2―3 年. 第六条 本科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为
160 学分(其中 港澳台学生为
120 学分, 专升本学生为
80 学分) , 各专业毕 业学分由当年培养方案确定. 第七条 本科各专业课程设置包括通识课程、学科专业 课程、实践教学课程、个性化课程;
师范类专业设有教师教 育课程.具体设置以当年培养方案为准.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八条 选课程序和手续
(一)各学院各专业的全部课程向全校学生开放.学生 不得修读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类课程.
(二)学生入学后在导师指导下,参照学校印发的培养 方案拟定个人学习计划.
(三) 学生每学期在导师指导下, 根据选课手册, 在规
7 定期限内进行选课,逾期未选课作自动放弃处理.学生每学 期所选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
28 学分(含重修), 特殊专业经本 科教学部审批,可适当放宽上限.
(四)学生所选课程均可试听
2 周,需要退选的学生须 在开课后
2 周内,通过选课系统办理退选手续,正常退选的 课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