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06-30 |
8 J/h 之间, 远远小于 1.67*10
8 J/h 总发热功率,据调查我省 80%左右餐饮业态属小微类型企业.这类餐饮业单位规模 按GB18483-2001 标准中划分原则计算, 甚至连小型都算不上,标准中却无相应油烟排放标准和油烟净化要 求.此类饮食业的油烟污染却占很大部分,其污染程度及对周围居民影响不可忽略.在餐饮业污染纠纷中, 却无相应执法依据. 1.2.3 油烟浓度折算问题 从近几年油烟净化装置的检测结果分析,发现湿式油烟净化装置大多本体阻力较大,使油烟实测排放浓 度超标很多倍, 但按 GB18483―2001 标准,将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计算公式计算,由于 设备本体阻力大,C 测远远小于按基准灶头分配的风量 n・q 基值,至使本来超标很多倍的实测油烟浓度,折算 后降低了许多,甚至达到了排放标准.但实际上由于设备本体阻力大,从排气管排不出去的油烟从厨房窗口, 屋顶等处以无组织排放形式外排,同样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1.2.4 关于取样问题 在实际测试工作中,油烟测试工况变化较大,GB18483―2001 标准中对采样工况的要求是样品采集应在 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他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高峰期内,厨 房有煎、炒、蒸、 焖、煮等各种工序,不同的工序排放的油烟浓度是不一样的.而GB18483―2001 标准中 对分析结果的处理要求
5 次采样,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 1/4,则该数据 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
3 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此点很难做到. 1.2.5 排气筒高度、位置问题 GB18483-2001 标准中 5.3 对排气筒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再作具体规定.但作为 一个国家标准, 理应作统一规定, 否则体现不了标准的作用.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但应 高于国家标准要求.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 准》等国家标准中, 均根据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等指标对排气筒高度有相应的标准要求.而《饮食业 油烟排放标准》却无此规定,对于没有制定地方标准的省份,缺少执法依据. 1.2.6 对油烟排放中产生的异味未作明确规定 众所周知,饮食业单位除油烟污染外,其煎、烧过程中产生的辛辣味及其他异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也很 大.但GB18483-2001 标准中对异味污染却无任何说明或规定.一般油烟净化器对油烟有一定去除效率, 对 消除异味却无能为力, 从而导致有些饮食业单位虽然油烟经净化处理后浓度达标, 如无一定的排放高度, 产生的异味得不到充分扩散, 对附近居民生活的不利影响仍存在. 1.2.7 适用区范围问题 GB18483-2001 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广大农村居住生活区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疗养区无标准可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旅游区和疗养区应该执行更加严格的油烟排放标准. 1.2.8 去除效率要求问题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试行) 》 GB18483-2001 中对油烟净化设备最低去除效率有如下要求: 对于小型、 中型、大型饮食业单位分别为 60%,75%和85%.按照该标准中对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2mg/m
3 的限值要求,某 些类型的小型、中型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备排放浓度可以达标甚至低于 1mg/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