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1

187 - (2018 年3月28 日 皖质办发?2018?13 号)187 - 注:目录序号来自《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权力清单和 责任清单(2018 年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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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 1.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样机试验)监管细则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 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 方 可投入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在 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 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 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 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 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九条: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 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 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 型式.

二、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

6 -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样机外形照片、产品 标准(含检验方法) 、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技术说明 书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确定型式评价机构.对评 价机构的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 告知理由) .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 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 请人获证信息档案, 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安徽省质监局门 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 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不予受理和型式批准 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申请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未公开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申请所需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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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4.不符合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条例作出型式批准决定 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乱收费的;

7.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后续监管不到位, 造成严重后果 的;

8.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9.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0.在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超过法定权限作出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的;

1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 成不良影响的;

13.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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