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01 |
14.在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过程中违法失职,徇私舞弊 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影响企业生 产、医生诊断、贸易结算、环境监测、科研和社会管理秩序等, 造成不良影响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 -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监管细则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 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生 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 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的生产 (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使用、检验检测 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第一款: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第十四条第一款: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Z的制造、 安装、 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 安全保护装Z等 (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 的制造单位和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