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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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4 胡仙芝 教鞭 和 戒尺 曾是古代教师必备的工具 , 和教师这个古老职业一样历史悠久. 既然说 教不 严,师之惰 , 必要的惩戒理应是教师行教的必要 手段. 然而 , 一些教师在使用 戒尺 时却很困惑 , 有些地方立法赋予教师们 管教权 , 教师们却表 示 你敢给, 我可不敢接 . 从组织行为学角度看, 教鞭和戒尺是一种负 激励的工具. 操作条件反射理论 认为, 人会根据 一定的行为后果来修正和调整自己的行为. 教育 和管理的过程, 就是根据一些行为后果预测来决 定 强化 或 弱化 被管理者的行为. 其中, 奖励是 正强化的激励手段, 而惩戒是一种对消极行为采 取的警戒性措施. 教育学本身也是对人的行为进行积极激励和 消极惩戒的一门学问. 要确保良好的教育秩序, 达 成期望中的教育成果, 必要的激励措施和惩戒措 施都必不可少. 那么, 如何才能准确有效地使用好 奖惩措施, 真正实现 教书育人 ? 那就需要认真研 究 戒尺 使用的风险管理问题. 使用 戒尺 , 行使 惩戒性 管教权, 需要加强 防范以下三种风险. 一是防范 戒尺 使用的法律风险. 公民权利 保护的发展 , 把教育推向了法治轨道 , 教育法治 化最重要的标志就是禁止一些以人身权利作为 代价的管教措施 . 比如 《未成年人保护法》 明确 , 学校 、 幼儿园 、 托儿所的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 人实施体罚 、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 行为 ;
《义务教育法》 规定 ,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 人格, 不得歧视学生,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 、 变相 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不得侵犯学 生合法权益 ;
一些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相关细 则.教育法治要求我们 , 现代教育的管教权必须 是在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基 础上的文明管教方式 , 不能肆意滥用 , 更不能随 意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二要防范 戒尺 使用的边界风险. 在组织激 励学中, 正激励往往能对管理对象带来激励效果, 而负激励的使用则有严格限制, 因为它在某种意 义上会抑制管理对象的心理动机, 影响管理对象 的积极性. 也即, 处罚性的措施只在有确定的错误 事实 、 严重的消极后果 、 教育无效的错误态度以及 没有其他有效的替代性教育措施的条件下, 才能 合法合理地使用 , 并且要确保 戒尺 的使用不会 产生偏差, 不会导致其他不必要的后果. 戒尺 的 使用要有严格的程序 、 条件和监督, 还要为学生保 留相应的申诉救济权利和渠道等. 三要防范 戒尺 使用的道德风险. 教育社会 化、大众化潮流中, 教师的道德义务和责任相对凸 显, 人们对教师的职业期待比较高. 其身正, 不令 而行 ;
其身不正, 虽令不从. 教育主管部门也对教 师做出了职业规范, 要求教师主动承担教书育人 责任, 对学生的错误及时有效地进行批评, 采取合 理合法有效的方法对其不当行为进行批评教 育, 并及时奖励其积极向上的行为, 建立与学生 良好的互动关系 , 尽量在不多使用 戒尺 的情 况下把学生的行为导入到自觉守法守规守纪的 健康轨道上来 . 而那些明哲保身的所谓 不敢 管、不能管 、 不想管 的言论和行为, 其实是一种 逃避教师责任 、 对学生管教不严不力不用心的 偷懒渎职行为, 虽然有效规避了风险, 但也应受 到道德舆论谴责. 师者, 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 根据权责相统 一的原理 , 必要的批评教育和管教权必须得到 保证. 但这不意味着 戒尺 可以高高举着, 可以 随意行使, 戒尺 的使用必须注意明晰的界限, 要在区分错与非错 、 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和人 格尊严的前提下 , 在确保教师行教的善意初心 的前提下 , 科学有效地使用 戒尺 , 以此确保 戒尺 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奖励和惩戒等教育 工具组合使用, 才能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维护 良好的教学秩序.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 理部博士生导师 、 研究员,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 究会研究部主任) 教师使用 戒尺 要防范三种风险 徐佳虎 刚上小学时 , 当了一辈子教师的奶奶就 对我说: 如果你犯了错 , 老师会教育你甚至 处罚你 , 你不仅要虚心接受 , 还要感到庆幸 , 因为你遇到了一位负责任的好老师. 当时我 不太能理解这句话的含义, 随着不断成长, 见 过越来越多的老师 , 越来越觉得奶奶说得有 道理. 团结的班级确实需要老师 用心奖罚 , 好老师也一定是善于 用心奖罚 的老师. 在班级里受处罚最多的情况是同学之间 吵嘴打架, 老师通常会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 判明每个同学的对错. 小时候我有点淘气, 有 一次被同学打得鼻子流血. 事后, 小学班主任 吕老师让我们写检讨书, 错误小的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