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01

(2) 预定航线的接近程度或锚地位置;

(3) 与已知的热带气旋或飓风区域、浮冰等的接近程度;

(4) 与沉船、水下管道、电缆及其他海底突出物的接近程度;

(5) 与腐蚀性废物或污水排放的接近程度;

(6) 最低潮时,船体龙骨板与海床之间间隙以及锚链长度与水深匹配情况;

(7) 考虑海床的特点的锚抓力(可能需潜水检查来确认) ;

(8) 搁置区域拖带及救助能力;

(9) 考虑到船体迎风面积的特点(如适用,包括集装箱的考虑)以及风力、潮汐和波浪情况的 变化;

(10)特定船型、设计和锚泊设备情况的局限性以及需要时,获得更多锚泊设备的便利性;

(11)锚泊模式的适合性,诸如系船索的数量、长度、角度以及保持系船索张力的能力等;

(12)在正常和不利的气候条件下船员的能力等;

(13)当地气象预报的频率及可靠性;

(14)与其他船舶的接近程度及附近的有关交通危害;

(15)当地应急预案的范围以及针对潜在的火灾、进水、安全事故、锚泊失败及紧急医疗事故的 服务;

2.2 锚泊布置2.2.1 锚泊布置取决于选择的搁置位置、 主要机械及时可用性和船员配备情况. 锚泊布置应包括船舶 自身锚泊设备(包括尾锚)和锚泊或系泊设施,包括浮筒和/或岸上带缆桩等. 2.2.2 锚泊布置的选择考虑如下要求: (1) 如果船舶系泊于浮筒或在锚泊搁置时,应注意避免因风或潮汐变化引起的过度摇摆;

(2) 当船舶处于抛锚状态时,锚链的布置应能防止缠绕或交叉,并避免走锚现象发生;

(3) 对单锚船,必要时,增加尾锚;

(4) 锚链与船体接触部分应适当防护,以防止磨擦船体;

(5) 当搁置船舶遭受波浪冲击时,锚链与船体的接触点应予以定期变更;

(6) 锚泊搁置的船舶应配备与水深相匹配的足够锚链长度,一般,锚链长度应为水深的

7 倍左 右.船舶应及时向当地港口当局了解水域情况;

(7) 锚灯和雾灯应处于完好状态.若船舶搁置在航道附近,甲板照明应处于可用状态;

(8) 船舶为减少风力、摇摆及涌浪影响所采取的压载,应考虑其对船体应力影响.压载状态下 的最终吃水标志可勘划在船首和船尾,此标志可略高于水线,以监视船体水密完整性. (9) 所有锚泊设备应具有在应急状态下能快速释放的措施,并当推进机械无法顺利启动时,能 容易地获得拖带的布置;

5 (10)所有锚设有指示浮标;

(11)如果锚机及系泊绞车采用电力驱动,则应提供充足的电力和应急电源;

(12)白天和夜晚应定期核查 GPS 船位,以监视船舶锚位,避免走锚. (13)对系泊于受严重潮汐影响码头边的搁置船舶,应注意船舶的纵横倾状态的变化,尤其对系 泊绞车无恒张力装置的船舶应有监视值班制度. (14)对系泊于浮筒或码头,且在相同方向采用多根缆绳系泊时,应注意确保每根缆绳的受力是 均匀的,尤其在恶劣的海况或气候条件下,以防受力不均导致缆绳分别断裂而产生船舶漂 移. 2.2.3 当船舶群搁置时,锚泊设备还应满足如下附加要求: (1) 群内船舶主尺度应相近,以避免涌浪作用下的差速运动,并各船舶的干舷应相当,以方便 船舶之间系缆;

(2) 相邻船舶之间系泊应首尾向并靠;

(3) 每艘船舶应处于首尾顶风方向;

(4) 系缆绳应具有足够拉力及相近延伸特性;

(5) 船舶与其他船舶或岸上建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碰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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