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9-07-02 |
1 平原类小城镇宜发挥用地平坦的优势, 体现布局紧凑的平 原风貌,不宜采用散点状的形态.规模较大的小城镇可采用团块 状的平面形态;
规模较小的可采用团块状或带状的平面形态.
2 山地丘陵类小城镇宜结合起伏的地形, 营造因山借景的丘
3 陵风貌.坡度小于 25%的宜采用团块状或带状的平面形态;
坡度 大于 25%的可采用分级台地式带状组合的平面形态.
3 水乡类小城镇宜利用自然水体,营造近水亲水的水乡风 貌,增加与水体的接触面.
4 海岛类小城镇宜利用岸线形态和地形特征, 营造沿岸线带 状内聚的风貌,形成山、海、人融合的格局. 2.2.2 应采取点线面结合的整体风貌管控措施,节点小品体现 文化特色,街巷体现步行导向、近人尺度,功能区块满 足居住、商贸、旅游、文化等需求.
1 中心镇应明确重要节点、 重要街巷和重要区块的风貌景观 规划管控要求.
2 一般镇应明确重要节点、 重要街巷的风貌景观规划管控要 求.
3 乡(集镇)应明确重要节点的风貌景观规划管控要求. 2.2.3 应处理好小城镇空间布局与公路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 法律法规管控公路建筑控制区;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集贸市场等尽可能布 局在公路同一侧,以垂直于公路纵向、单边纵深组团的 形式进行布局,避免沿公路条状发展. 2.2.4 加强物质遗产核心保护区与风貌协调区管控,严格落实 祠堂庙宇、亭榭牌坊、戏楼(台)、道路围墙等各类物 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缮措施,推进风貌协调整治.加4强小城镇格局和山水林田湖保护和管控,严禁砍伐古树 名木,不得随意变更或填挖林地、湿地、水面等自然地 形地貌. 2.2.5 管控历史文化名镇整体空间肌理,落实建筑修缮与设施 完善的要求. 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空间尺度与原住民保护, 推进传统街区、传统民居、老厂房遗存的保护和活化利 用,修复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店招店牌. 2.2.6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落实工艺、工法及其 传承人的保护举措.加强对市井文化、民俗风情、地方 特色及其所依托的物质载体的挖掘和保护,努力彰显特 色. 2.3 强化整治项目设计引导 2.3.1 明确环境卫生、道路交通、乡容镇貌等方面的重点整治 项目,统筹规划、整体设计,统筹项目资金,衔接项目 实施时序,推动整治项目有序实施. 2.3.2 做好小城镇主次入口、步行街巷、街头广场等重要项目 的整治设计.
1 整治提升小城镇主次入口,梳理小城镇内外交通,完善交 通服务设施, 塑造地域文化特色, 提升门户景观, 彰显入口形象.
2 整治提升街头广场, 利用街头巷尾、 宗祠戏台、 宅前屋后、 道旁桥边、水系河塘等零散空间,灵活布Z街头广场,合理配Z
5 健身器材、座椅看台等设施,尽量就地取材,严控大草坪、大广 场、水景喷泉等城市化手法.
3 整治街巷空间,梳理步行街巷体系,保留生活性、商业性 等各类街巷空间肌理,营造宜人街巷尺度. 2.3.3 推进 浙派民居 建设.准确分析和提炼传统建筑文化 特色,以满足现代生活需求为前提,加强传统建筑文化 传承与时代创新,在建筑尺度、色彩、风格、形式等方 面与传统建筑相协调.传承优秀传统建筑技艺,加快推 进 浙派民居 规划设计落地建设,创造具有地域特色 的建筑精品. 2.4 完善规划设计实施制度 2.4.1 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应由县(市、区)规划主管部 门组织审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 实施. 2.4.2 建立健全带方案审批和审批联合会审制度.整治项目申 报需要同时提供规划方案或项目设计方案,申请受理后 各相关部门对整治项目开展联合会审,会审通过后发放 相关审批证书. 2.4.3 各类整治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严格执行 规划选址 意见书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等 一书三证 制6度,开展监督检查,规范建设行为. 2.4.4 健全定点踏勘到场、放样定桩到场、破土挖基到场、竣 工验收到场等规划设计审批后 四到场 制度,建立健 全乡镇联合审查执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