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9-07-02 |
屈光不正;
13)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 、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 、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 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4)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 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
15) 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 康复性器具;
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6) 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
17) 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8) 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9) 无医生处方药且在非医院范围内产生的药物费用或医疗费用、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 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20) 非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
21) 任何脊椎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膨出/移位/滑脱)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 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3) 被保险人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4)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罹患疾病或出现症状产生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5) 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