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02
1 (以下附录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网站,全文可参阅 http://gpj.

mofcom.gov.cn/article/cs/201811/20181102808280.shtml) 附录 商务部公告

2018 年第

85 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

2007 年11 月21 日,商务部发布

2007 年第

81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 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2012 年11 月21 日,商务部发布

2012 年第

69 号公告,决 定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2013 年11 月20 日,商务部发 布2013 年第

65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 期限为自

2013 年11 月21 日起

5 年.

2018 年9月20 日,商务部收到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和新疆天利高新石化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 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 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 甲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 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 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 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 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

2018 年11 月21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 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按照商务部

2007 年第

81 号公告、2013 年第

65 号公告 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

2017 年7月1日至

2018 年6月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4 年1月1日至

2018 年6月30 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

2013 年第

65 号公告的产品范围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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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的反倾销 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参加调查登记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 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 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 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 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 《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 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载.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关系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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