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2 |
50021 分类划分;
环境作用等级参照《混 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规定划分. 3.3 结构及基础 3.3.1 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建(构)筑物的 设计使用年限确定,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 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 的规定,建议对于特别重要的工业与 民用建(构)筑物耐久性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
100 年.
8 3.3.2 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及基础方案应采用全现浇钢筋混 凝土或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地下工程结构应与上部结构相 对应,外墙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封闭外包.有地下室的框架结 构应增设防水底板,当结构需要时还应设基础梁.上部结构为 钢柱时,框架柱应采用钢骨混凝土柱. 3.3.3 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的基础可采用筏形基础、箱形基础、 桩筏基础及桩箱基础等基础形式;
多层建筑基础可采用独立基 础、条形基础或桩基础等基础形式.新疆地区地下工程多采用 以下混凝土灌注桩基:人工成孔灌注桩、机械成孔灌注桩等. 3.4 材料要求 3.4.1 混凝土原材料的选择, 应根据结构所处腐蚀性介质的性 质、浓度和作用条件,结合材料的耐腐蚀性能和物理力学性能、 使用部位的重要性、施工的可操作性、材料供应状况等因素来 考虑. 3.4.2 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品种与强度等级的选用应根据设计、 施工要求以及 工程所处环境确定.
2 对于中度以上腐蚀条件的建筑结构及预制构件的普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