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7-02

2 C 「代价」 指 本通函 「代价」 各段所述买方就收购事项应付予卖方的总代价合共 4,500百万港元 (根U说髡)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兑换价」 指 可换股证券之初步兑换价每股兑换股份4.5港元 (可予调整) 「兑换股份」 指 行使可换股证券附带之兑换权后将配发及发行予可换股证券持有人 之新股份 「可换股证券」 指 本公司将向卖方发行以支付代价之本金总额为4,500百万港元 (根 经常账调整) 的票息2%永久可换股证券 「经常账调整」 指 於完成后对代价的调整,诚如本通函 「代价」 一段所详述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协议、收购事项 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发行可换股证券以及於可换 股证券所附之兑换权获行使后配发及发行兑换股份,以及上市规则 项下可能规定之其他附属事宜 「经扩大集团」 指 完成后经收购事项扩大的本集团 「基金」 指 中联国新-勒泰一号私募投资基金 C

3 C 「基金管理人」 指 北京中联国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即基金管理人 「嘉宝」 指 嘉宝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 卖方全资拥有,为目标公司之一 「嘉宝集团」 指 嘉宝及其附属公司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保证协议A」 指 石家庄勒泰房地产开发与恒丰银行订立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的保 证协议,保证勒泰投资於贷款融资协议 (恒丰银行向勒泰投资提供 本金额人民币150,000,000元) 项下的付款责任 「保证协议B」 指 石家庄勒泰房地产开发与农业银行订立日期为2017年8月16日的保 证协议,保证勒泰物业服务於贷款融资协议 (农业银行向勒泰物业 服务提供本金额人民币60,000,000元) 项下的付款责任 「恒丰银行」 指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 可为一家中国金融机构的银行,为独立第三方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 (即洪嘉禧先生、卢伟雄先生及石蓓女士) 组成,成立以就收购事项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之本公司独立董事委 员会 「独立财务顾问」 或 「裕韬资本」 指 裕韬资本有限公司,一间根と捌诨跆趵纱邮碌6类 (就机 构融资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C

4 C 「独立股东」 指(i)卖方及其联系人 (定义见上市规则) ;

及(ii)所有其他参与或於协 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包括根乇鹗谌ǚ⑿锌苫还芍と) 中 拥有权益的股东 (如有) 以外的股东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2018年3月27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之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 「勒泰国际」 指 勒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由卖方全资拥有,为目标公司之一 「勒泰国际集团」 指 勒泰国际及其附属公司 「勒泰投资」 指 勒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由卖方及执 行董事杨少星先生分别拥有90%及10% 「勒泰物业服务」 指 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前称石家庄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一 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由卖方最终及实益拥有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最后期限日」 指2018年6月30日,或卖方与买方以书面形式另行协定的有关较后日 期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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